山东日照牟工 发表于 2015-8-23 09:55:40

河北省临床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河北省临床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河北省临床医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Hebei Association ofClinical Engineering。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由医学工程学工作者及临床医学工程学会工作者们联合,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的群众学术团体。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促进临床医学工程学发展。(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为党的卫生工作服务,以开拓、创新、严谨的态度开展学会工作。(三)以民主、团结、互助的精神积极吸纳从事医学工程行业的广大工作者为本会会员。第四条 本学会的主管单位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学会接受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医疗设备》杂志作为学会的学术机构,为本学会的会刊。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健康路12号,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内,邮政编码:05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一)组织与协调临床医学及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有关课题的研究,开展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二)推广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成果;(三)举办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培训及学术交流会议;(四)积极参与、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五)在医院的设备采购中,提供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上的咨询和指导,逐步建立各类临床医疗设备的技术标准;(六)培养、发现和推荐医工人才,奖励优秀医工科技成果及学术论文;(七)组织会员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医学科技知识,总结经验,不断创新,提高临床医学工程学技术业务水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八)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定期举办培训班,每年至少组织两期;(九)成立河北省临床医学工程学会网站,为学会会员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从事临床医学或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者;(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临床医学或临床医学工程学技术工作并有较突出贡献者。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技术培训和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七)有优先获得本会技术刊物、学会资料、通讯资料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为学会会刊《中国医疗设备》组织稿源,积极支持学会会刊的发展;(六)向本会提供学术、技术信息,提供人才交流信息;(七)为学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八)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两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会员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学会办公室负责协助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学会工作。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上级领导——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或挂靠单位资助;(七)举办学术活动或培训班的收入;(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向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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