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牟工 发表于 2014-5-10 09:1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新增,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60、热能表:热能表。(新增,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年05月28日 实施日期:1987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项2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汽车里程表已极少直接用于贸易结算。为全面贯彻实施《计量法》,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取消。取消后的汽车里程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管理。附件: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O 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平黄工 发表于 2015-7-23 21:41:30

87年以后还有没出新的

水城-冯巩 发表于 2016-2-25 09:01:27

有新版的没有 十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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