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0 发表于 2024-1-17 09:29:00

贵州省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摘编自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2020年2月27日发布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后出站人员。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一)任职条件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4.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二)业绩成果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大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3项,或小型项目4项。项目通过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6.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4项以上。7.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有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8.担任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或省级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市(州)、厅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3项。10.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三)学术成果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4篇,其创新或成果等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四)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两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6.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8.在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厅)级表彰。九、附则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指理工类学历(学位 ) 。本条件中所提到工作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 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出现学历(学位)晋升的,原学历(学位)下的工作时间折半计算。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本条件中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可折抵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件(限第一发明人)可折抵论文1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7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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