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 医学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医学计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军队医学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军队医学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医学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医院医学计量测试网络,完善计量管理制度,确保医院计量单位的统一和医用计量器具、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有效、安全、可靠。 第三条 医院医学计量工作是军队医学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医学计量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医院医学计量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与任务 第五条 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卫生装备质控暨计量管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对医院医学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医务部,计划科具体负责承办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常设医学计量管理办公室,设在医学工程科,负责全院医学计量管理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军队医学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制定、协调和组织实施医院医学计量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根据上级医学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院内医学计量考核认证工作,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四、组织检查医院医学计量工作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承办上级医学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计量工作; 六、组织研讨国内外医学计量新技术的发展动态,协调与地方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 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全军三级医学计量站(下称医院医学计量站)设在医学工程科,负责全院医学计量技术业务的技术管理工作,下设专业计量室,各专业计量室均在该站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医院医学计量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医学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须由经医院医学计量管理办公室考核认可,其职责是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和协助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第三章 计量测试机构与任务 第八条 医院医学计量站是经全军医学计量技术机构考核认证批准的,为法定的军队三级医学计量技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军区二级医学计量站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医院的医学计量标准器具; 二、负责全院范围内的医学计量量值传递、测试方法研究、仲裁检定,执行军队医学计量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检定、测试任务; 三、负责全院范围内的医学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和技术业务指导等工作; 四、承办有关医学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九条 医院医学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管、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医院医学计量站的各项计量标准器具,由上级医学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接受相应军队各医学计量测试研究总站的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传递。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医院医学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全军医学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计量管理机构,按计量检定人员的要求组织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后,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各医疗单位,对列入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向医院医学计量站申请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依法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凡医学计量器具失准的,须由持有修理许可证者进行修理,也可由上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修理。修理后经计量检定合格,重新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医院医学计量站实行定期检定制度,每年下半年为检定时间。检定期间,由医院医学计量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对一些暂时不能开展检定的器具,报上级医学计量管理机构检定。特殊情况报上级医学计量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申请地方计量部门检定 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十五条 医院各医疗单位必须接受医院和上级军队医学计量管理机构的计量监督。特殊情况下,经医院或上级医学计量管理机构核准,也可接受地方计量管理机构的计量监督。如遇计量工作引起的纠纷,由医院或军队上级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裁检定。 第十六条 院内因医学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报请军区二级医学计量站调解和组织仲裁检定,并以其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医院医学计量机构为贯彻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医学计量标准器具及其技术保证所需要的费用,根据《军队医学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军队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医院每年预算安排适当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院内计量标准器具申请考核、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计量器具、申请仲裁检定、科研成果和产品检定等,暂不收费。院外鉴定可参照全军医学计量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地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适当收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医学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医院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三级医学计量站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下列规章制度:计量标准器具、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修制度;周期检定制度;计量检定记录、证书制度;环境卫生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三级医学计量站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军区二级医学计量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各种印、证、标志,由医院医学计量管理办公室根据全军医学计量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哈密医疗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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