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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卫生装备收发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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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09: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检卫生装备收发登记制度
1. 医学工程科安排专人负责被检卫生装备的接收和发放。
2. 接收送检卫生装备时,收发人员必须认真验收送检卫生装备并对其外观进行必要的检查,填写接收单或收发登记本,接收单包括被检设备名称、型号、出厂编号、附件、状态、送检科室、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
3. 接收人员应征询送检科室或人员关于检定/检测的要求,确认是否具备技术能力,并对检定/检测完成时间等进行协商。
4. 应给送检卫生装备粘贴唯一性流转标识,注明必要的接收信息,并按照已检、未检区存放、妥善保管。
5. 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检定、检测或校准。
6. 送检卫生装备检定、检测或校准完成后,出具相应的证书报告,签字后随同原始记录一起交收发室,由收发室统一盖章、复印、存档,收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7. 送检人员取回送检卫生装备时,收发员应要求领取人核对被检卫生装备、证书、标识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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