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制药、医疗器械专业(下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工程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制药专业包括制药研发、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及标准化等技术岗位。
医疗器械专业包括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及标准化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医药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医药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医药行业制药、医疗器械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药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制药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制药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应完成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5.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工作,取得1项以上业绩成果并获得单位认可。
(三)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三、制药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或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技术管理文件。
②参加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③解决专业技术难题2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④参加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⑤参加质量提升、标准复核、工艺验证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1项以上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③参加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工作,获得较好成绩。
(3)从事标准化、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者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2项以上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参加大、中型或复杂项目的检测工作,或新开展检测项目的筹建工作,并编写检测细则和检验报告。
③参加复杂产品或中小型项目的检测,设备安装、维修工作,能解决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④参加1项以上质量仲裁检测或不良反应事件处置工作,编写相应的质量分析报告。
⑤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⑥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4)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1项以上中小型项目的设计、现场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②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参加者。
③完成2项以上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的发明人。
3.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较好,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并取得较好成绩。
5.参加编写的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已付诸实施。
6.负责1项以上新技术的成果转化、新设备的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7.参加的设计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承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2项以上,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9.参加完成质量仲裁检验,解决1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
10.参加制定行业的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或技术法规1项(次)以上。
11.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取得成效,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1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四、制药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的制(修)订工作。
②完成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成果、先进技术项目或重大设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项目2项以上。
③解决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或处理重大技术问题2项以上,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③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获得较显著成绩的主要参加者。
(3)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②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显著成绩。
③解决企业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4)从事标准化、技术审评、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承担过大、中型项目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文件、撰写工作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③承担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质量分析报告。
④承担过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⑤承担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主要的技术文件。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地级市科学技术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的效益。
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6.编写并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
7.推广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项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承担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了2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制药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应用研究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书为准)。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2项以上(以验收报告为准)。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颁布文件为准) 。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6.主持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排名前3)。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专著1部(主编)。
2.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及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六、医疗器械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七、医疗器械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应完成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5.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工作,取得1项以上业绩成果并获得单位认可。
(三)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八、医疗器械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或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技术管理文件。
②参加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③解决专业技术难题2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④参加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⑤参加质量提升、标准复核、工艺验证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1项以上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③参加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工作,获得较好成绩。
(3)从事标准化、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者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2项以上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参加大、中型或复杂项目的检测工作,或新开展检测项目的筹建工作,并编写检测细则和检验报告。
③参加复杂产品或中小型项目的检测,设备安装、维修工作,能解决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④参加1项以上质量仲裁检测或不良反应事件处置工作,编写相应的质量分析报告。
⑤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⑥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4)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1项以上中小型项目的设计、现场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②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参加者。
③完成2项以上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3.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较好,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并取得较好成绩。
5.参加编写的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已付诸实施。
6.负责1项以上新技术的成果转化、新设备的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7.参加的设计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承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2项以上,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9.参加完成质量仲裁检验,解决1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
10.参加制定行业的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或技术法规1项(次)以上。
11.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取得成效,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1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九、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的制(修)订工作。
②完成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成果、先进技术项目或重大设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项目2项以上。
③解决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或处理重大技术问题2项以上,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③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获得较显著成绩的主要参加者。
(3)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②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显著成绩。
③解决企业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4)从事标准化、技术审评、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经批准实施的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承担过大、中型或复杂医疗器械全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工作文件、撰写工作报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③承担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质量分析报告。
④承担过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⑤承担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主要的技术文件。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前5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二、三等奖及地级市科学技术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排名前3),并取得明显效益。
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6.编写并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
7.推广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项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承担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了2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十、医疗器械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应用研究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应用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以项目结题书为准)。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2项以上(以验收报告为准)。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3)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以颁布文件为准)。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4.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6.主持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件和研究报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排名前3)。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专著1部(主编)。
2.出版著作1部(副主编以上)及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章附则
一、凡不属于本标准条件评价范围,或未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不予受理评价。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3年以上”含3年。
2.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3.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照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4.新产品:指取得新药批件或者医疗器械注册证(二类以上)的产品。
5.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涉及人等。
6.参加: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7.主要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和课题等专业团队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和课题报告、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8.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
9.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0.关键性技术难题:指涉及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11.重大疑难问题:指专业技术中出现暂不分明,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实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复杂技术问题。
12.技术水平: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工作经历、业绩、考试、答辩等形式反映出并经专家评审、鉴定确认的水平、能力。
13.学术专著、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14.主要作者、主要撰写人: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职称评审、职称考试、学术论文、专利申请、著作出版、课题申报、技术交流、招聘考试、招标采购、继续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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