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疗设备,是指列入《军队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品质目录》,过着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军队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科研的仪器和装置。《军队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品质目录》,由总后勤部卫生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军队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实行配置审批和应用许可制度。 第四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是全军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是本级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配置 第五条 配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编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计划。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计划,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根据军队医疗保健和医学科技发展的需求和可能编制。 第六条 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疗养院主要医疗设备配备标准》,与本级承担的医疗保障任务相适应,与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技术水平相适应,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发挥网络设备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医疗机构的长远协调发展。 第七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应当建立军队大型医疗设备评审专家库,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对大型医疗设备的实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指导大型医疗设备的选型配置工作。 第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或者更新大型医疗设备,应当对医疗设备的实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填写《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或者《军队大型医疗设备更新申请表》,经总后勤部卫生部审批。其中,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医疗机构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所属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或者更新申请,由本单位卫生部门审核后,直接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受理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或者更新申请后,对X射线-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质子治疗系统,以及其他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其他大型医疗设备,应当根据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规划,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批复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购置或者引进大型医疗设备的,批复自行失效。 第十条 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或者更新申请批准后,医疗机构方可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的采购方式购置和引进。 第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签订大型医疗设备购置或者引进合同后,应当持合同复印件和批准的《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或者《军队大型医疗设备更新申请表》,申领《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由总确保卫生部统一印制和核发。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确保使用安全。大型医疗设备操作与使用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大型医疗设备的操作工作。 第十三条 配置或者更新的大型医疗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后勤部卫生部核发《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 《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应当重新申请质量检测与评审。检测合格的,换发《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检测不合格的,必须立即停机调试、维护,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作退役、报废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的,收回《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十五条 大型医疗设备档案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总后勤部卫生部没两年抽查一次。 第十七条 大型医疗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申领情况; (二)大型医疗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三)操作与使用人员的资质情况; (四)档案管理情况; (五)大型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的报告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或者《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配置或者引进大型医疗设备的; (二)未取得《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或者《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 (三)弄虚作假,非法取得《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 (四)聘用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操作和使用大型医疗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妨碍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配置、使用国内二手大型医疗设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2日总后勤部卫生部印发的《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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