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装备质量验收制度 1、 卫生装备到货验收 (1) 参加人员:临床科室卫生装备管理员、医学工程科工程师、档案管理员和经销商代表;大型设备到货验收还应有医务部领导、医学工程科主任、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 (2) 验收内容:外包装检查、开箱及数量清点,应按合同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与主机、附属设备及有关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核对;并逐项做好详细的文字记录及图像记录。 2、 卫生装备质量验收 (1) 纳入全军医学计量强制检定目录或强制质量控制目录的卫生装备须根据检定规程或质量检测技术规范,由具备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全军医学计量技术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检定、检测。检定、检测合格的卫生装备方可由医学工程科签字验收,对于检定、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不予签字验收,并通知经销厂商。 (2) 大型卫生装备的质量验收必须由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实施。检测合格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核发《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 (3) 对于未纳入全军医学计量强制检定目录或强制质量控制目录的卫生装备,须由厂商提供满足采购合同所述各项性能指标的检测合格证明。 3、 卫生装备的临床验收 对于须经临床试用确认性能的卫生装备,应由医学工程科组织、临床科室负责,在卫生装备试用一段时间(按合同规定时间)后进行。卫生装备在临床试用阶段,临床科室对卫生装备的基本功能、拓展功能等进行测试,确保卫生装备运行稳定可靠,功能满足要求,临床效果与采购合同描述一致。 4、 验收报告或验收记录 应对新购或新配置卫生装备做好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序列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置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有些设备还需拍照,留存图像资料。 (2) 须经计量检定或质量检测方可验收确认的卫生装备须附检定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5、 验收报告或验收记录保存期限 验收报告或验收记录应保存至卫生装备退役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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