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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份医疗废物规定中常见问题盘点(本文来源东莞市院感质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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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08: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照牟工 于 2017-11-23 08:07 编辑

各省份医疗废物规定中常见问题盘点
    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范制定已有十几年之久,对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惑,指导性不是很强,为了符合医疗废物减产减量亮的原则,各省市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规范,细化了分类标准,现将大家关于分类过程常见的几个问题,分享给大家:
问题一:
    医院有很多病人拍了CT片、DR片、X光片带来给医生看后没带走,已经很长时间了,有的已明确表明自己不要了,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答:不属于医疗废物,属于有害生活垃圾。
    依据: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有害垃圾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

问题二:
    请问一下,医院输液器使用后剪下针头和输液胶管下三分之一,是否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一样处理?
    答:粤环〔2013〕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中要求:
    二、分类收集,做好源头减量工作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的要求,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一次性输液胶管(剪除针头和输液胶管下1/3部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
    但是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只是要求从连接处分离,并没有要求进一步剪除。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问题三:
    新生儿科患儿使用的尿不湿属于医疗废物吗?
    答: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流程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7〕13 号)中规定:
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B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各种器材、各种用品的外包装、药盒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广州市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与处置方法指引》、《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中也有明确要求。
问题四:
    外科手术患者取出的内固定钢板,如何处理?
    《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中: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
    “2、废弃的医用棉纤维类、非锐利金属类、纸类等废物。如引流条、纱布、绷带、棉球、棉签及其他各种敷料;废弃的污染被服;内固定钢板。”
问题五:
    盛装各类消毒剂的塑料瓶,该如何处理?
    答:《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中规定:
    不属于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
    1、一般病人、医务人员产生的剩餐;
    2、消毒剂、药物、医疗器械、医疗用品的纸类或塑料包装;
    3、废弃的干手纸巾;
    4、经过消毒处理的废弃医用织物;
    5、病人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纸巾等物品
    6、一次性鞋套。
    题外话:问题四和问题五中都有涉及到废弃医用织物,按照医疗废物还是生活垃圾处理的前提,就是是否经过消毒处理,如果有消毒处理,要保留好消毒的记录。

   本文来源:东莞市院感质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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