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摘编自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2020年2月27日发布
七、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6.参加编制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7.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4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有重大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州)重点(重大)3项,项目通过省(部)级或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3);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排名第一)。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 2.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提供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的所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由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工程师出具评价意见。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两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4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以上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5.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6篇,其中4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7.在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两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表彰。 九、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 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指理工类学历(学位)。 本条件中所提到工作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出现学历(学位)晋升的,原学历(学位)下的工作时间折半计算。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本条件中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 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可折抵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件(限第一发明人)可折抵论文1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7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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