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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申办程序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许可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及省卫生厅直管放射卫生医疗机构。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序,同时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初次申请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初审意见;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二)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2.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初审意见;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6.校验周期内的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7.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8.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9.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三)变更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路名、门牌)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 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批准变更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按新申请提交。
(四)遗失补办
1. 书面补证申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遗失声明原件(省级以上报刊)
(五)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许可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各类表格可直接从山东省卫生监督网上下载。
2、所有呈报材料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同一项目应前后填写一致。申请书、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书中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应一致。
4、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所有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表、人员一览表和设备清单报电子版一份,并发送至两个邮箱: sdjdxk@126.com,sdjdyj@126.com。
五、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符合受理条件,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二) 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整改的,整改期不计在许可期限内)
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及时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放射诊疗科目登记。办理登记的程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受理地点:山东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办公室)
地 址: 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南楼412室
邮 编: 250011
联系电话:0531-85599975 85599926(传真)
来源: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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