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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医学工程学会章程(为兄弟学会筹办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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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7 09: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照市医学工程学会成立以来,收到全国各地医工同行们的关注,很多地区的同行表达了想要建立地市级医工学会的想法,在此把我们成立时的学会的章程分享一下,供大家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日照市医工学会是独立法人的学术团体,其余地区的朋友要到当地的民政局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可能会与我们的稍有区别。
    我的感悟是:成立地市级医工学会不难,关键是有人领导、有人操作和马上开始筹备行动。
日照市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日照市医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  Medical  Engineers Association  OF Ri Zhao,缩写:RZM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日照市医学工程行业从业者及与医学装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机构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区域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学装备工作者,贯彻执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令,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共同推进医学装备技术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医 学科学技术进步,为人民健康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业界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装备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日照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日照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制订和政策性研讨,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与医学装备技术相关的技术评估、评价、评审和咨询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事业单位开展有关医学装备应用、管理、研制、开发、营销等评价、论证、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学术交流、推广适宜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医学装备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合理应用;
(三)开展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医学装备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及认证;
(四)加强同国(境)内外相关社会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学装备学术刊物、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办好信息网站;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和(或)参与有关专业展览与技术交流等;
(七)加强自律,维护本行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凡从事本专业工作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不间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缴纳会费,并符合会员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会员代表大会 ,委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可委托其他委员代行表决权(每个委员只能接受一人委托)。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本人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可委托其他常务委员代行表决权。(每个常务委员只能接受一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可为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秘书长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团体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 年7月27日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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