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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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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0 15: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授予范围: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外出进修等;
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规定如下:三级医院、一等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1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学分。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I类学分暂不作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l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l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工学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9、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5、4学分
省级刊物5、4、3学分
4.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15、13、11、9、7学分
省(部)级课题10、8、7、6、5学分
市(厅)级课题8、6、5、4、3学分
5.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奖:一~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20、19、18、17、16学分
二等奖15、14、13、12、11学分
三等奖10、8、7、6、5学分
市(厅)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10、8、7、6、5学分
二等奖9、7、6、5、4学分
三等奖6、4、3、2、l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3—5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l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单位评审合格后,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学习由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
5.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市级刊物4、3、2学分
内部刊物3、2、1学分
6.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l,000字授予工学分;译著按每l,500函字授予l学分。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进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上述Ⅱ类学分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授予学分。
(三)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编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件脚本,按项目主讲人的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学分登记由各单位负责。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单位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年度验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晋升技术职务前,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职周期验证,合格者将获得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学分授予的佐证材料的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和任期合格证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卫生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四)各单位要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入其个人档案。
五、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按学分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六、本办法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二)
    关于学分登记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选修课程和《山东卫生》杂志开设的继续医学教育刊授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一律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赋予学分。各单位不得另行规定赋分标准。
    2、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
    (1)省人事行政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培训项目,以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培训项目,按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登记。
    (2)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按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登记。
    参加此类继续教育项目培训进行学分登记时,按参加者每6学时1学分,讲课人每2学时1学分标准折算学分。
    3、国家专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专利的,可以凭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授予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
    (1)发明专利,按照国家级课题立项标准授予学分,第一~第五专利权利人分别授予 15、13、11、9、7学分,余类推。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按照省级课题立项标准授予学分,第一~第五专利权利人分别授予 10、8、7、6、5学分,余类推。
    4、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授予II类学分:

   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25、20、10分的标准授予学分;
   500~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20、15、8分的标准授予学分;
   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15、10、5分的标准授予学分。
   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作为副主编授予学分。
    5、参加山东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并获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者,准予按II类学分登记,登记的学分数按实际接受培训的学时数折算,每6学时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医疗援外与卫生支农:
    (1)执行援藏、援外医疗任务满1年及以上,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2)执行卫生支农任务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每1个月授予I类学分3学分。
    7、学历(学位)教育:
    (1)经单位批准,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各种形式(脱产、函授、夜大、电大、网大)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参照《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视为完成当年的25个学分。
    (2)经单位批准,参加无明确学制规定的自学考试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参加课程达4门及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当年参加课程少于4门,按照每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授予I类学分3分、II类学分3.25分计算,不足规定学分最低标准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年度验证考核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要向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和各门课程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符合规定要求。
    8、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毕业生和新调入卫生技术人员,从毕业或调入当年开始,各单位要为其建立学分登记册,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当年度需要完成的最低学分数,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20/12计算;也可实行学时制,当年脱产学习的最少时间,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96/12计算,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合格。
    9、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纳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范畴。
    (1)参加第一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当年应补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值不低于20学分。翌年补考仍不合格者,另行补足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达到30学分。按照平均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的规定,直至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第二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与登记办法按上条规定处理。
    10、其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各级各类杂志刊物、社会团体、远程教育机构(网站)等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颁发的学分证书或证明,可按II类学分登记。其学分分值根据学时数、项目举办单位级别、学习内容多少及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等,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参加此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的学分,一年内最多不得超过10学分。
    (2)由卫生技术人员承担的电视门诊讲座,视同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按主讲人每讲授1小时授予II类学分1学分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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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二)
    关于学分登记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选修课程和《山东卫生》杂志开设的继续医学教育刊授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一律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赋予学分。各单位不得另行规定赋分标准。
    2、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
    (1)省人事行政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培训项目,以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培训项目,按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登记。
    (2)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按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登记。
    参加此类继续教育项目培训进行学分登记时,按参加者每6学时1学分,讲课人每2学时1学分标准折算学分。
    3、国家专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专利的,可以凭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授予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
    (1)发明专利,按照国家级课题立项标准授予学分,第一~第五专利权利人分别授予 15、13、11、9、7学分,余类推。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按照省级课题立项标准授予学分,第一~第五专利权利人分别授予 10、8、7、6、5学分,余类推。
    4、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授予II类学分:
   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25、20、10分的标准授予学分;
   500~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20、15、8分的标准授予学分;
   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15、10、5分的标准授予学分。
   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作为副主编授予学分。
    5、参加山东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并获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者,准予按II类学分登记,登记的学分数按实际接受培训的学时数折算,每6学时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医疗援外与卫生支农:
    (1)执行援藏、援外医疗任务满1年及以上,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2)执行卫生支农任务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每1个月授予I类学分3学分。
    7、学历(学位)教育:
    (1)经单位批准,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各种形式(脱产、函授、夜大、电大、网大)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参照《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视为完成当年的25个学分。
    (2)经单位批准,参加无明确学制规定的自学考试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参加课程达4门及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当年参加课程少于4门,按照每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授予I类学分3分、II类学分3.25分计算,不足规定学分最低标准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年度验证考核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要向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和各门课程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符合规定要求。
    8、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毕业生和新调入卫生技术人员,从毕业或调入当年开始,各单位要为其建立学分登记册,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当年度需要完成的最低学分数,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20/12计算;也可实行学时制,当年脱产学习的最少时间,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96/12计算,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合格。
    9、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纳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范畴。
    (1)参加第一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当年应补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值不低于20学分。翌年补考仍不合格者,另行补足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达到30学分。按照平均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的规定,直至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第二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与登记办法按上条规定处理。
    10、其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各级各类杂志刊物、社会团体、远程教育机构(网站)等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颁发的学分证书或证明,可按II类学分登记。其学分分值根据学时数、项目举办单位级别、学习内容多少及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等,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参加此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的学分,一年内最多不得超过10学分。
    (2)由卫生技术人员承担的电视门诊讲座,视同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按主讲人每讲授1小时授予II类学分1学分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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