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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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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9: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为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列》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        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放射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        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思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惊醒放射防护检查。
3.        放射诊断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机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        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治疗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查防护用品。
5.        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时、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惊醒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放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        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设备。
7.        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的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
8.        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剂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查体,医院应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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