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市人民医院放射装置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放射诊疗相关科室。 三、制度内容 (一)、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 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和操作人员安全,定期对射线装置、操作人员的接受剂量进行监测。 (三)、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和个人剂量监测装置。辐射诊疗部门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定期校验,保证正常使用。 (四)、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五)、使用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关键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六)、 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七)、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每年进行检测。 (八)、对放射工作人员采用热释光辐射剂量探测器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评价,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2012.10.20 滨海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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