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市人民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为预防放射性事故发生,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为我单位射线防护第一责任人,同时设置专管人员负责,装置的保管、使用、安全及防护工作。 二、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放射线工作,保证放射线工作安全。保护措施、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健全安全、保卫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 四、放射科专职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要保证射线装置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确保存放场所防火、防水、防电、防盗。 五、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火和应急措施知识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六、建立射线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每年对射线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环保局备案。 七、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将依法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012.10.20 滨海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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