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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C2: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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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0: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一、凡符合医疗设备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使用,应予以报废。
二、申请报废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经设备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填写“报废医疗设备申请表”;由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设备主管提出调剂报废意见;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的报废,按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四、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应按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可供家用的设备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五、待报废医疗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六、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交主管部门处理。
七、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在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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