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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1C2:医疗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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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0: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制度
一、各类医疗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并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推倭扯皮,隐瞒不报。
二、在按规程操作的情况下,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但不影响使用的,按一般事故处理。
三、由于未按规程操作,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四、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
      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研究后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五、医疗器械和低值易耗品由于管理不善丢失者,按原价赔偿;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确定赔偿费用。
六、医疗设备发生损坏后,一律由维修人员维修。
      未经同意擅自维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医疗设备原值折旧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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