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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市人民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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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7 07: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滨海市人民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办法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院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日照市卫生监督所举办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五、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六、职业健康管理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市卫生监督所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六)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七)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八)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九)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十)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滨海市人民医院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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